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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解決我縣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2-06-01 15:19:53 來源:洛寧縣政府

      為妥善處理我縣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轉讓歷史遺留問題,切實規范該類問題不動產登記辦理程序,根據依法行政、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則,處理意見如下:

      一、縣城區內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利用本單位劃撥土地自建或聯建的住宅樓及門面房,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現房產所有人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或申請補辦房產對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需先期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再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辦理流程:由權利人提出申請后縣自然資源局組織權籍調查、向社會公告征詢異議、進行實地測量落宗、核算土地出讓金、確定出讓年限、審批辦理土地出讓和登記手續。具體操作辦法參照《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中心城區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轉讓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洛政〔2017〕38號)執行。

      (二)土地出讓金核算辦法:居民住宅類土地出讓金直接按照基準地價核算,非住宅類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核算。房產所有者所持房產證用途為住宅,樓房屬于2003年6月30日前建設的(以房產證檔案記載的房屋峻工驗收日期為準)按洛寧縣2003年基準地價的40%核算;屬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建設的,房產90平方米以下部分對應土地出讓金按現行基準地價40%核算,房產90平方米以上部分對應土地出讓金按照現行基準地價全額核算。

      (三)出讓年限:按照法定最高年限確定出讓年限,2003年6月30日前建設的住宅,出讓起始日期按2003年6月30日;非住宅和2003年6月30日后建設的住宅,出讓起始日期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確定。

      二、縣城規劃區內,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無房屋權屬登記的個人自建房屋申請登記時,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組織權籍調查,權籍調查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權籍調查結果,向規劃部門申請取得符合規劃的證明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縣城規劃區內的個人獨院住宅(自建私房),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和房產證,因房地產轉讓權利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可由劃撥使用權人先期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辦理出讓性質的不動產權轉移登記。自建私房依法繼承的,由繼承人自行選擇土地劃撥或者出讓,選擇出讓的,可依照本條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一)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組織權籍調查,進行實地測量落實宗地面積和房產面積,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二)由自然資源部門以實際測量面積核算出讓金。出讓年限按照法定最高年限確定,以土地初始登記日期為起始日期。

      (三)出讓金繳納標準按照住宅用地級別對應當時基準地價的40%核算。

      三、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住宅小區(商品房)主體或附屬工程越界超占相鄰宗地,縣自然資源部門已對工程實施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的(或已經發過房產證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超出范圍占用其他權利人出讓土地的,由雙方權利人簽訂轉讓協議,繳納相關稅費后由不動產登記部門予以辦理轉移及合并變更登記,宗地使用年限、用途、容積率等與占用方原取得宗地條件一致。

      (二)超出范圍占用其他權利人劃撥土地的,由被占用方權利人出具同意放棄意見后,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按占用方原取得地塊用途、期限和兩倍出讓金,協議出讓給占用方,繳納相關稅費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三)超出范圍占用未供國有土地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按占用方原取得地塊的用途、期限和兩倍出讓金,協議出讓給占用方,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四)超出范圍占用集體土地的,報請縣政府實施征收后,

      由自然資源部門按占用方原取得地塊的用途、期限和兩倍出讓金,協議出讓給占用方,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五)同一權利人相鄰的兩宗或多宗土地,宗地用途一致申請合宗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合宗審核意見后,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合并后的宗地終止日期以先到期的日期確定,容積率按工程規劃的容積率確定。

      四、國有建設劃撥用地上的單位集資建房處理意見。

      (一)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建設情況的,相關職能部門并未明確要求拆除等強制性整改措施的按照現狀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以聯營聯建方式開發建設的住房類房屋,若聯營聯建方已滅失或無繼承單位的,且房屋銷售已實際發生轉讓行為的,直接為受讓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

      (三)對于土地使用權人與規劃許可證主體不一致的單位自建或職工集資建造住房類房屋,若已取得歷史時期權屬來源證明或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再辦理首次登記,直接為受讓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

      (四)對于已取得土地和規劃手續,但因歷史原因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政府指定的機構或組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申請人持鑒定報告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五)因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滅失,且已實際轉讓的房屋,不動產登記部門可向申請人或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的不動產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直接為受讓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由受讓方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

      (六)整幢建筑未辦理首次登記,但部分業主已辦理過不動產轉移登記的,按照本幢樓部分業主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提交的材料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的不動產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直接為受讓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由受讓方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

      聯系單位:洛寧縣自然資源局

      聯 系 人:王龍偉

      聯系電話:17719269801


      結果反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解決我縣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結果說明

      為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解決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洛寧縣自然資源局制定了《關于解決我縣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于6月1日至6月15日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建議。截止6月15日,未接到群眾意見建議。下一步將進一步梳理完善《關于解決我縣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征求意見稿)》,并按程序完成后續審議、印發等工作。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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